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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法律公正

——福建省检察机关拓宽立案监督领域纪事
2000-12-01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梁捷 本报通讯员 张仁平 我有话说

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侦查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福建省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做法令与会者耳目一新。据了解,1997年以来,已有1073件应当立案而因各种原因没能立案的刑事案件,在福建省各级检察院的监督下,公安机关重新予以立案侦查,此举得到了群众广泛赞同,他们说:“公安不立案,就找检察院。”

刑事立案监督是刑诉法修订后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扭转立案监督不力的局面,首要的是解决案源问题,福建省检察机关大胆探索,转变坐堂办案的观念,多方面开辟案源渠道。

地处福州市商贸区的台江区检察院,今年与税务部门建立立案监督工作联系制度后,仅上半年就从税务部门的备案材料审查中,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9件涉税案件。福州市所辖罗源县近几年有几件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不当,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多次到县人大、信访办等部门上访,交通肇事有案不立已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但是,自去年县检察院对4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立案监督后,处理更加公正,群众基本上没有意见了。事实证明,立案监督工作是实现法律公正的又一条防线,只要解决好案源问题,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就能走出低谷。据统计,1997年至1999年的3年间,福建省检察机关监督公安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分别为137件、233件和492件,今年1至7月达294件。

一些地方由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认识上存在分歧,影响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时迟迟得不到答复;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公安机关敷衍了事等等。

对于公检两家对立案监督认识上的分歧,福建省检察机关采取基层协调与上级协调互补、一般协调与重点协调统一的模式予以解决。即首先由基层院进行一般协调,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基层院无法协调解决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上一级检察院予以重点协调,做到“原则问题不让步,具体事宜多协调”。福建省的检察机关与公安部门协调确定,检察机关的《要求说明书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由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统一受理。这一制度的确立,解决了公安机关对立案监督意见内部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不受理、不反馈的问题。

由于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理顺了关系,公安机关改变了以往被动监督的态度,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效果日益明显。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今年以来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2件,均被公安机关采纳并立案侦查提请逮捕。对鼓楼区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进行评议时,公安机关从领导到办案干警普遍都表示满意。

福建省检察机关经过几年的实践,还把立案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新的领域。包括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对单位犯罪的监督;对新罪名的立案监督;依据刑诉法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立案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以及对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今年以来,针对刑事案件该立案而不立案的问题,福建省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480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书后主动立案267起;通知公安机关立案63件,已立案46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84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53件,法院再审217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调解122件;对不按规定交付执行、超期羁押以及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3446人次。其中,仅福州市自去年来,针对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立案、不够成犯罪立案、超越管辖权限立案、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立案等违法立案行为进行监督,就纠正了43起不应立案也立案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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